監管機構不對專戶
理財業務參與
股票期貨交易的投資目的、投資比例、信息披露等內容進行規定
【《財經》記者王曉璐】8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宣布,基金管理公司專戶
理財業務可以參與
股票期貨交易,交易的總體原則以客戶自身需求為主。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專戶
理財為非公募產品,其投資人均為具有較強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以及自我保護能力的投資者,因此,監管機構不再對專戶
理財業務參與
股票期貨交易的投資目的、投資比例、信息披露等內容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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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基金公司專戶
理財業務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設計專門針對
股票期貨市場的產品,進行投機或者套利,而非局限於套期保值。
目前國內基金公司提供的專戶
理財服務分為兩種,為“一對一”和“一對多”專戶
理財。前者的資金門檻為5000萬元人民幣,後者的資金門檻為100萬元人民幣。
上述負責人並稱,基金專戶
理財需經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資產委託人的投資需求制定具體的交易目的、交易策略和投資限制。
為引導專戶
理財客戶理性參與
股票期貨交易,證監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充分做好風險揭示工作,針對擬參與
股票期貨交易的資產委託人製作專門的風險提示函,充分揭示
股票期貨交易風險,並書面簽署風險提示函,說明已充分理解並願意承擔
股票期貨交易風險。
證監會還規定,在專戶
理財定期投資報告中,資產管理人應當詳細披露
股票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策略、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
2010年4月16日,滬深300
股票期貨合約開始上市交易。 4月23日,證券公司及證券投資基金獲准參與
股票期貨交易;5月7日,QFII(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獲准參與
股票期貨交易。不過,券商的證券自營業務、公募基金及QFII投資
股票期貨都被限於套期保值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