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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版《不能沒有你》親爸終能認領娃 [打印本頁]

作者: love29775441    時間: 2011/10/6 11:34 AM     標題: 新版《不能沒有你》親爸終能認領娃

非婚生的四歲女童娃娃(化名),因已婚的生母與前夫離婚後,雙雙下落不明,致從出生即由生父阿健(化名)撫育的她,無法名副其實的成為阿健的女兒;後經彰化縣議員張雪如協助奔走,終獲內政部以大法官會議第五八七號解釋文解套,父女倆昨日開心到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為新版的《不能沒有你》畫上幸福句點。 阿健在廿一歲那年,在網路上認識小云(化名),交往半年後同居,小云後來懷孕,阿健興奮地提議結婚,但小云總以各種理由搪塞,直到九十七年國際牌服務站七月娃娃出生,阿健要去報戶口,才知道小云已婚,且才剛在生娃娃的前一個月與前夫離婚。娃娃雖然報了戶口,但名義上卻是小云前夫的孩子,東元服務站更慘的是,娃娃滿月後,小云也不告而別,從此人間蒸發,連她的前夫也不見了。 明明是自己的骨肉,卻姓著別人的姓,在法律上,父女倆更是毫無關係。阿健不能成為娃娃的法定代理人,連辦健保卡都不行,為此他帶著娃娃去做DNA檢驗,又上法院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但總因阿健「不適格」而一路敗訴,奔走了三年多,完全沒有辦法。 今年七月,阿健抱著娃娃找上縣議員張雪如求助,張三洋家電服務站雪如幾度與縣府社會處研商,卻也找不到立即有效的解決辦法,只好透過媒體將阿健父女倆的故事公諸於世,引起內政部重視。 內政部遍查相關法令,同意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卅日所做的第五八七號解釋文來解套。該解釋文意旨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 又依民法第一大同服務站○六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其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再依戶籍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更正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縣府民政處戶政科科長陳邦銓表示,經查阿健對娃娃確有撫育之實,且DNA鑑定結果也證明兩人有無法排除的親子關係,參照大法官解釋文及民法立法精神,均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及血統之真實性為考量,因而同意由阿健認領娃娃,並辦理登記,未來如有人提出異議或反證,再視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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