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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並非所有待售中古車上均公示有相關資訊 [打印本頁]

作者: chch11    時間: 2010/4/26 09:33 AM     標題: 並非所有待售中古車上均公示有相關資訊

我國《中古車交易規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中古車經銷企業應對進入銷售展示區的車輛按《車輛資訊表》要求填寫有關資訊並在顯要位置予以明示,與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時應將該表作為合同附件。 《中古車交易規範》同時就車商應如何填寫《車輛資訊表》作出要求,如“交通事故記錄”、“重大維修記錄”兩項,車商應根據可查記錄或原車主的描述以及在車檢過程中發現的情況進行填寫。
三和公司是否按上述規定公示了待售中古車的真實狀況?記者10月28日下午在其銷售現場看到,並非所有待售中古車上均公示有相關資訊,部分公示了相關資訊的車輛“事故記錄”、“維修記錄”欄均顯示為“無”。現場銷售主管陳某稱,三和公司的名字就是保證,消費者不必擔心會買到事故車。
在與李先生交易中,三和公司是否對車輛進行過檢測並向李先生明示了《中古車車輛資訊表》?檢測中,該公司是否曾發現該車存在諸如主副氣囊曾爆開、儀表顯示里程數和實際不符等情況?10月29日,三和公司公關部武先生接受采訪時未就此作出答覆。
除上述《中古車交易規範》外,四川省商務廳、四川省公安廳等部門2008年6月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中古車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成都市中古車流通管理實施辦法》中,也分別要求中古車經營主體應對車輛狀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牌使用時間、行駛里程、稅費交納、重大品質瑕疵等。
另據李先生介紹,三和公司未按《中古車交易規範》要求將《車輛資訊表》作為合同附件提交給他,他已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和公司加倍賠償購車款及相關損失共約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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