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機構身份問題:關於法人性質界定
前文已經指出,我國征信業自創立以來,呈現出逐步活躍的趨勢。與此同時,由於對
徵信業的管理長期缺乏監管,也無法可依,從而導致
徵信業及
徵信機構的
徵信活動有失規範,
徵信市場發展中面臨的問題亟需立法建立法治化
徵信制度,確立
徵信機構的性質、規範
徵信業務的行為。
徵信社 徵信 外遇 徵信社 徵信 外遇 抓姦
對此,《條例》明確規定了征信機構的身份及相關准入規則。首先,《條例》規定,
徵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前款規定的
徵信業務的法人。可見,
徵信機構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身份,但在民法學上,法人的分類規範體系中有諸多法人種類,作為
徵信機構的法人究竟是什麼性質呢? 《條例》未予言明。然而,從分則中
徵信機構的設立以及
徵信業務的一般規則來看,[5]很顯然,
徵信機構在我國屬於營利性法人。
其次,也是值得注意的,《條例》對
徵信機構採用了較為嚴格的“准入機制”和嚴格的“退出機制”。一方面,借鑒銀行和證券行業的管理方法,不僅明確
徵信機構應當採用法人的組織形式,而且對其設立、業務範圍、業務變更、分立、合併,設立、撤銷分支機構均規定了行政許可,並對設立
徵信機構的條件、申請材料、申請和審批程序、高管的任職條件、
徵信機構的退出等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條例》規定,設立
徵信機構,應當經國務院
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未經國務院
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
徵信業務。經批准設立的
徵信機構,由國務院
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徵信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經營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徵信機構變更業務範圍、組織形式,分立、合併,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及國務院
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國務院
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