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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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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6 02: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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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蠟燭失火 院檢刑責差很大
點蠟燭生活引發火災,檢察官認為構成縱火重罪,法官改依輕罪失火論! 無業男子張清涼住處被斷水斷電,每天均點蠟燭生活,但因疏於注意引發火災波及鄰居,被高雄高分院依刑責較輕的失火罪,判處徒刑十一月。 判決書指出,被告張清涼自國際牌服務站去年四月初起,獨自住在同盟三路,但因未繳費被斷水斷電,平日均以點蠟燭照明,屋內並堆放大批回收紙類、衣物等物品。 同月四日晚上,張嫌在屋內點蠟燭之後,禾聯服務站卻疏於注意未吹熄,即逕行離開住所,直到隔天凌晨,蠟燭引燃週遭的紙類等物,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張屋燒毀倒塌,並波及隔壁的兩間連棟房屋,後來經消防人員撲滅,對張酒測酒精濃奇異服務站度值高達0.88mg/l。 張嫌應訊指蠟燭被野貓弄倒起火,又說,怕深夜回家,房間漆黑,所以都沒有弄熄蠟新格服務站燭,但到院方審理期間,則改口說,離開家裡有吹熄蠟燭,否認犯行。 檢方據證人指張酒後曾揚言放火、見蠟燭傾倒擅自離去等證據,依觸犯故意縱火罪起訴,刑責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徒刑,但一、二審法官則認為醉話難認定,及檢方又未舉證縱火事證,依刑責一年以下的失火燒毀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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