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
借貸法不許 法院調解把息減
4月6日,江西省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法院威家法庭成功調解一起民間高利率
借貸糾紛案件,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姜某某償還原告龍某某借款本息21096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係,2009年3月6日,被告在原告處借款264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每月利息為1600元,於每月10日前支付。借款到期後,被告先後共支付借款利息9000元,借款本金分文未還。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33800元。
該院審理認為,合法的民間
借貸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
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
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而本案原、被告約定的借款利率遠遠超出四倍,故對被告超付的利息應抵償借款本金。通過對原告釋法析理,雙方達成上述調解協議。
一、什麼是民間
借貸?
民間
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自然人與其它組織之間
借貸。民間
借貸是《民法通則》中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且不存在足以影響自身行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實,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則該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護。民間
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作為銀行金融的有效補充已逐漸成為民間金融的一種重要形式。
二、民間
借貸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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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
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作為藉貸案件受理,確保了民間
借貸的組織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間
借貸中也應當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至於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通過何種形式或者平台進行
借貸,法律並沒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