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黃金周出現
搬家熱,一些
搬家公司出現業務來不及做而轉給其他公司的情況,而這往往在無形中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昨日,一些消費者向本報反映,預約的
搬家公司單方面將業務轉給另一家公司,
搬家過程中對其服務不滿意,又不知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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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原來住在廣瑞路,前段時間要將家具搬到位於濱湖區某小區七樓的新家去。他們和知名度頗高的某
搬家公司在電話里約定,一共兩卡車,200元卅車,其中樓層差價50元卅車。但按行情,張女士家由於有電梯,因此只需支付樓層差價35元卅車,但對方要求要多付30元。當時張女士也沒和
搬家公司討價還價,只提出要把事情做好。
沒想到搬家當天,來的是另外一家
搬家公司,且在搬家過程中工人態度生硬,動不動就和她討價還價。在張女士的堅持下,搬家人員按原計劃搬了。
張女士之後認為,她請這家
搬家公司來搬家,看中的是其服務品牌,結果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另一家
搬家公司來搬家,且服務質量不好,自身權益受損。
事實上,
搬家公司“李代桃僵”的事並非個別現象。家住崇安區的李女士氣憤地說,“怎麼能不打招呼就換'角'?這對消費者不負責任!”。一業內人士說,
搬家公司繁忙時轉包業務是業內普遍現象,亦沒有相應的合同約束。
市消委會人士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
搬家公司托轉業務前未履行告知義務,侵害了消費者權益。在上述情況中,消費者與
搬家公司電話預約時就達成了口頭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儘管是另外的公司提供服務,消費者也可就服務質量問題而投訴,預約的
搬家公司作為合同方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