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由於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民眾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眾之間的相互
借款越來越普遍,借貸的數額也越來越高, 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漸增多。在這類糾紛中債主提供法院的證據往往只有一份“借條”,在法律上稱之為“孤證”,即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因此,民間
借款中如何寫好藉條,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律師在多年的辦案中遇到過各式各樣的借條,現就民間
借款如何正確寫好藉條給廣大債主提個醒:
一、
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藉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
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
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收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
借款合同關係。因此
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
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當舖 借錢 借款 借貸 汽車借款 汽車貸款 中古車貸款 車貸 二胎 房貸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
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
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範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
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
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
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四個焦點獨立分析,H女認為,第一:該債務對於她而言,過了訴訟時效,她一直不知道該債務存在;第二:離婚協議上明確雙方各負各債;第三:原告經濟社也未向其提及或主張權利,且H男的此項
借款用於二奶建造房屋,不應由其償還
借款。